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4號上訴人甲○○
8號1樓被上訴人乙○○
4號1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伍萬肆仟零叁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奕湘附表:
臺北市○○區○○段四小段245地號,即複丈成果圖一層增建部分:11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43.73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854,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