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研究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省礦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徐榮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研究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7,5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