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3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34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克西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交字第345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