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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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 廖為政
廖為國 廖為文 張彩雲
廖盈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倪永祖 訴訟代理人 楊恩沛
魏雅慧 兼送達代收人 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法官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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