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蔡俊宗 被告 楊世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婷瑩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