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盧錦輝

被告 蔡承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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