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6號原告 吳浩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