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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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60號上訴人尹川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鈺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博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又反訴上訴利益為7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慧敏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