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茂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茂穎之年籍記載「(民國00年00月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黃茂穎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之記載均正確,可徵就被告之出生年月日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