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74號原告 楊莉敏 被告 鄭迪允
林軒名
黃照驊 楊千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許曉怡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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