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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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附民原告乙○○被上訴人即附民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在文化師苑社區電梯內及大廳公告欄張貼道嫌啟事7日。其陳述略稱:
被上訴人甲○○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先後於95年9月14日、同月15日在文化師苑社區之雅虎奇摩網站家族網頁「文化師苑社區家族」討論區刊登「以你雞腸鳥肚的心胸和口無遮攔的言行,你自認夠資格當實習版主甚至於版主嗎?……也跟著如雞腸鳥肚般狹隘了起來……」、「豈可被人文內涵深度粗淺者,污衊成妨害他人名譽(而且還很嚴重)的代名詞呢……以前我常聽人說:『雞腸鳥肚』就是形容一個人氣量狹小,又因氣度過小,便不具自省能力……」等文章,供不特定人連結進入觀覽,足以貶損上訴人乙○○、丙○○等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則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經查,被上訴人甲○○前經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經原審法院於96年12月20日以96年度易字第398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同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嗣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上訴,業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將原審刑事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此均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3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8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同法第500條前段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同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從而,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亦應由本院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更為審理。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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