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心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心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31日執行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434號│字第43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71號│106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6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71號│106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106年7月17日│106年7月1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