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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