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潘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娟娟蔡文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查報系爭租賃物之價額(即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弄○號1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
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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