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小字第688號原告 陳宗鈞 被告 孫亦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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