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2號原告 涂秀玲 被告 張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