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950號聲請人 廖羅瑞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相對人(相對人應與本票發票人相符)。
二、查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