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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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51號上訴人 郭豐竣 被上訴人 呂國斌
朱武平 呂國泰 呂劉秀珍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陳永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58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仍有再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且定於103年8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就上訴人103年7月7日、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意旨、聲請調查證據、聲請再開辯論狀等聲明之調查證據方法為調查,並訊問證人 呂國瑞 ,以釐清案情,請兩造就上開各項迅為攻防之準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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