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524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中部辦公室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2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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