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0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告 黃明平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部長)訴訟代理人 南南華
參加人 王連福
王連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連福、王連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係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指定建築線,因此委託訴外人國興測量有限公司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認○○○區○○路○○○巷(下稱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並完成公告。參加人則係系爭巷道主要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號)之所有權人,不服新北市政府109年1月2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0900364461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遂向被告提起訴願,並經被告以109年8月28日台內訴字第1090036343號訴願決定撤銷系爭公告,原告因不服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本院審酌本件審理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而獲勝訴判決,將致訴願決定遭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應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黃莉莉法官鄭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