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24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彭裕文

被告 林宸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宸浩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1,689元,及其中新台幣24,931元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3期合計新台幣1,200元(違約當期300元、第2期400元、第3期5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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