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867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被告 林利哲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867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上午11時01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237元,及其中新台幣51,807元自
民國11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8,23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購買冰箱,向原告借款並指定匯入被
告所有永豐銀行長安分行之帳戶內,原告已依被告請求匯款
,但被告自民國111年3月起即違約,尚欠原告如主文所示
等,已經原告提出還款明細、約定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
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