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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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捌佰萬元之依據(原聲請狀所檢附之和解書影本所載和解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如聲請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元,則請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沈銘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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