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3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民法第1138條規定參照)。
二、查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聲請人並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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