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0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542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相棒(劇場版)--絕體絕命」壹套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參拾柒片、進貨單玖拾伍張、日劇光碟目錄柒張、出貨紀事本及出貨便條紙各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明知「相棒(劇場版)--絕體絕命」及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分別係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佳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寶株式會社等(下稱飛行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日本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Tr
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亦知悉其於民國97年8月間,向綽號「毛哥」之成年男子所販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光碟37片,均係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詎竟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7年9月初某日起,在臺中縣大甲夜市、靜宜夜市、南投縣埔里夜市,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光碟重製物。復基於同一之集合犯意,以每盒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向「盧先生」之成年男子購買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相棒(劇場版)--絕體絕命」10套,再以每盒100元,在上開夜市等地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嗣於98年7月8日晚上11時25分許,在臺中市○○路12之3號前擺攤陳列而販賣前揭盜版日劇光碟,為警查獲,並扣得盜版日劇光碟「相棒(劇場版)-絕體絕命」1套。嗣檢察官指揮員警於同年
8月5日至臺中縣○○鄉○○村○○○街○○○巷○○號丙○○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日劇光碟37片,及供犯罪所用之進貨單95張、日劇光碟目錄7張、出貨紀事本及出貨便條紙各1本。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丙○○於警偵審均供承不諱。
(二)告訴人飛行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圖、現場照片、盜版光碟內容翻拍照片、權利證明書等在卷可證
(四)盜版日劇光碟「相棒(劇場版)-絕體絕命」1套及如附表所示之光碟37片、進貨單95張、日劇光碟目錄7張、出貨紀事本及出貨便條紙各1本。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及公開陳列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6年度臺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上開犯罪行為甚屬密集,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犯罪行為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多次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受一次刑法評價為已足。又被告以一散布行為,侵害多數著作權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明知其所販賣者係盜版程式光碟,竟為圖私利加以散布,枉顧著作權人辛苦之智慧結晶,其行為已對著作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著作權人所表彰之品質亦生影響,擾亂市場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殊不可取,惟斟酌其年僅24歲,涉世未深,誤觸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8萬元,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其年紀尚輕,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被告經此次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件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對被告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之盜版日劇光碟「相棒(劇場版)--絕體絕命」1套、如附表所示之光碟37片,及進貨單95張、日劇光碟目錄7張、出貨紀事本1本、出貨便條紙1本,均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
一一枝梅歸來4片
二我的帥管家2片
三型男科學家2片
四CHANGE2片
五交響情人夢-特別版2片
六BOSS2片
七流星花園1片
八有閑俱樂部2片
九HERO2片
十白之春2片
十一神樣3片
十二名人與貧乏太郎2片
十三極道鮮師32片
十四整形美人2片
十五青春無悔2片
十六戀空2片
十七夜光的階段2片
十八虎與龍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