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李錢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被告 王進興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 王張綢
王阿三 王強勇 王太平王寶蓮進福 王素蘭 王寶珠 王寶貝 王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關於被告「 褚王寶蓮 」、「 褚進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禇王寶蓮」、「 禇進福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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