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興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王張綢
王阿三 王強勇 王太平 褚 王寶蓮 王素蘭 王寶珠 王寶貝 王雪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李錢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
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