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蘇州丕
蘇州養蘇美凉共同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相對人 賴重堯 輔佐人 李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律師酬金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6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61號給付律師酬金事件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61號給付律師酬金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確認系爭事件於民國109年
6月2日兩造當庭陳述內容及筆錄是否有誤載,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依上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