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 莊斯舜迦南精緻美食店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期│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私立福爾摩莎語文│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迦南精緻美食店莊斯舜│108年8月29日│87,250元│GE0000000│││短期補習班│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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