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3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353號原告 陳阿免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