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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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聲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8號抗告人 劉民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032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地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寄存於基隆新民郵局,並經抗告人於113年8月2日具領,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掛號查詢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鴻清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苑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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