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0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稿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
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已將著作交付
被告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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