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
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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