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8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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