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被 告 洪凱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581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萬3,7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