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八一號
原告煬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勇 右原告與被告長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柒佰玖拾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