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二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江泰章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施耀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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