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美嬌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宋美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以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法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之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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