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蔡米娟 上列聲請人蔡米娟因與相對人 陳奕濱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蔡米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附表,即指明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聲請人於聲請狀聲請事項請求准予拍賣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未見任何附表,致無從明瞭聲請內容。)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