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翰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俊翰明知「錢力遊戲(Money)」電影,係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經SHOWBOXCORP.公司專屬授權,而取得重製、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散布、出租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且明知「BT」軟體為一種P2P軟體,於下載同時,依程式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上午11時44分0秒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IP位址:61.230.193.149),進入「BT之家-BT電影天堂-影視資源交流社區」網站,並使用BT軟體,開始下載重製前開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同時分享與不特定網友下載重製,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炬旺公司人員於108年5月28日瀏覽上開網站,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7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100條亦有明定。
三、本案告訴人炬旺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且於109年9月25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9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095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