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字第7號自訴人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炎崑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鍾惠萍 、 羅世男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前雖委任 林憲同 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林憲同律師已於97年9月1日具狀解除委任,有刑事呈報狀在卷可稽,爰限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