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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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9號108年度訴字第430號108年度訴字第676號108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允城
莊偉民簡佑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092號、第12157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107年度偵字第412號、第413號、第11114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762號、第4934號、第4144號、第6119號、第1138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范允城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至17
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偉民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1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至17
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佑庭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10至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10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范允城、莊偉民(綽號 阿峰 、自稱 楊子頡 )分別自民國106年9月12日初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電信詐欺集團後,擔任向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收取贓款之「車手頭」工作,該詐欺集團乃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范允城擔任向莊偉民收款後轉交上手詐欺集團成員之工作;莊偉民則擔任向「車手」簡佑庭(綽號 柚子 )、 張浩宣 (由本院另案判決)收款後轉交范允城之工作(范允城、莊偉民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附表編號1部分,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號等判決確定;簡佑庭涉嫌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
68、402、872號判決確定,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二、范允城、莊偉民、簡佑庭、張浩宣及其他詐欺犯罪組織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機房成員分工,先由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令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金額匯入附表一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同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手機安裝之通訊軟體「易信」聯絡范允城、莊偉民,指示車手簡佑庭、張浩宣持該集團所交付之附表一「匯入帳戶」之金融卡,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簡佑庭、張浩宣得手後,分別將所領得之贓款全數交付予莊偉民,再由莊偉民將取得之贓款全數交付予范允城;范允城再將渠等之報酬交付莊偉民轉交簡佑庭、張浩宣。
三、案經 汪育薌 、 胡逸 琳、余 欣怡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及 廖廷庭 、 林婉宣 、 袁佩燊 、 沈怡 均、 馬玉玲 、 張燕霞 、 吳亭君 、 王安儒 、 林昆宏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及 蘇珮淇 、 曹淑敏 告訴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偵辦,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復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經 池瑞 琦、 彭仁怡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 林分局 報告及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復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范允城、莊偉民、簡佑庭等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三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與共同被告即證人張浩宣之證述均互核相符,另有證人 徐善葇 、 謝昆岳 、楊子頡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及證人汪育薌、 胡逸琳 、 余欣怡 、廖廷庭、林婉宣、 沈怡均 、馬玉玲、吳亭君、王安儒、林昆宏、袁佩燊、張燕霞、 陳怡婷 、 石婉玲 、 池瑞琦 、彭仁怡、蘇珮淇、曹淑敏於警詢中之證述可證,且有國 泰世華商 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石晏郡 )、 高雄 正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王盛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善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徐善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吳瑋杰 )之開戶、歷史交易明細、被告簡佑庭於106年9月21日、26日提款、活動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張浩宣106年9月26日提款、活動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6年9月26日彰化市後火車站停車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車行比對照片、告訴人汪育薌、胡逸琳、余欣怡、廖廷庭、林婉宣、沈怡均、馬玉玲、吳亭君、王安儒、林昆宏、池瑞琦、 彭怡仁 、蘇珮淇、曹淑敏等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交易紀錄、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資料、被害人袁佩燊、張燕霞、陳怡婷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交易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002-PXY、AQG-936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0月11日營清字第1060105546號函暨檢附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戶名: 林威廷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被告簡佑庭操作自動櫃員機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相片、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4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39254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於106年9月21日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71375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00於106年9月26日之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108年4月18日合金東桃園字第1080001111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於106年9月26日之交易明細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5日儲字第1080092658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於106年9月26日之交易明細資料、108年12月2日儲字第1080287192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戶名: 謝雅存 )之帳戶基本資料及106年9月19日至106年9月22日歷史交易清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5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54744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於106年
9月26日交易明細、108年5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060481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於106年9月21日之交易明細資料、108年11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2047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106年9月26日交易明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12月3日營清字第1080083695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曹聖祥 )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金訊營字第1080004214號函暨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跨行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查,被告三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已有明顯不同,可見洗錢防制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保護法益,從「妨害司法權運作」(打擊犯罪),兼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另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所示:「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一)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二)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三)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四)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典型行為,所以,使用他人提供、販售之帳戶存、提不法所得,用來掩飾或切斷該不法所得與犯罪者之關聯性,阻礙金流透明,破壞金融秩序,藉以掩飾或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並逃避追訴、處罰,更屬於侵害上開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而在其立法目的之規範範圍。本件被告三人使用他人提供之帳戶方式而有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依照上開說明,顯係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行為,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同法第2條第2款所列洗錢行為)之洗錢罪。
(二)是核被告范允城、莊偉民就附表一編號2至17所為,及被告簡佑庭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10至15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三人雖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被害人等行為,惟其配合本案詐欺成員行騙,然擔任提款之車手、司機、收款等工作,此犯罪型態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堪認被告三人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互相分擔犯罪行為,是以,其對於全部犯罪結果,自應共同負責。被告三人與負責撥打電話行騙被害人之機房不詳姓名成員間,就附表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同一被害人遭詐欺有多次匯款或轉帳之情形,或有分多次提領情形,然各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係侵害同一法益,各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為接續犯。
(五)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要旨參照)。就被告范允城、莊偉民就附表一編號2至17所為,及被告簡佑庭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10至15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間,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六)被告范允城、莊偉民所犯上開16罪,被告簡佑庭所犯上開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12,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62號、第4934號追加起訴書之附表,提及被告簡佑庭、張浩宣於被害人匯款前之提領行為,僅為事實描述,並非起訴範圍所及,業經檢察官當庭說明,又提領逾被害人匯入金額部分,亦難認與本案相關,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八)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雖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惟此部分係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處斷,自無從適用本條減刑之規定,併予敘明。
(九)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三人均為20餘歲年輕力壯,卻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車手頭等,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暨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被告參與犯罪之分工方式、自 陳智識 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108年度訴字第289號卷第385頁)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其定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一)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1.被告范允城、莊偉民稱其擔任車手及車手頭提款,可依提領贓款之1%獲得報酬,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尚有其他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被告范允城、莊偉民就本案起訴範圍所涉提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908元,犯罪所得各為4,769元。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書雖均認總提領款項扣除被告莊偉民、簡佑庭、張浩宣等之犯罪所得後,均為被告范允城之犯罪所得,然卷內並無相關資料足佐被告范允城就上開款項均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故僅認定被告范允城之犯罪所得如上,附此敘明。
2.被告簡佑庭稱其擔任車手領得款項為每日1900元至4000元不等,被告莊偉民則稱簡佑庭於106年9月26日之提領有2000元之薪資,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尚有其他犯罪所得,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就本案附表一起訴之
106年9月21日之犯罪所得應為有利於被告簡佑庭之認定為1,900元,106年9月26日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而
106年9月30日之犯罪所得,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68、402、872號判決宣告沒收,有判決書在卷可查,爰不重複宣告沒收。故被告簡佑庭就本件之犯罪所得為3,900元。
3.上開被告三人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關於洗錢標的:
1.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刑法第11條規定: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所以,除了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洗錢標的沒收的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關於被害人優先、過苛條款之規定,依據上開刑法第11條前段之規定,自得加以適用。
2.本案洗錢標的,雖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但本院考量被告三人在本案僅係擔任提款車手、車手頭之工作,並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且犯罪所得不高,且仍應負擔民事追償,若宣告沒收洗錢標的,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起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編│起訴│被│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金額││號│書及│害││││││││追加│人││││││││起訴│││││││││書案│││││││││號│││││││├─┼──┼─┼─────────┼────┼────┼────┼────────────────┤│1│起訴│汪│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7元│ 鍾心玲 所│簡佑庭部分:│││書附│育│年9月21日18時30分│月21日18││申請之第│①於106年9月21日19時0分44秒許│││表一│薌│ 許起 ,先後自稱 兆豐 │時49分許││一銀行五│,在彰化縣○○鎮○○路○○○號統│││編號││銀行卡務中心人員及│││福分行帳│一超商創新門市之自動提款機,提│││1││「 王紫文 」,以電話├────┼────┤號007-70│領現金2萬元。│││││向汪薌佯稱:其先│106年9│29,985元│00000000│②於106年9月21日19時2分17秒許│││││前訂購雄獅旅遊之行│月21日19│(起訴書│7號帳戶│,在彰化縣○○鎮○○路○○○號統│││││程,系統自動變成下│時27分許│誤載為3││一超商創新門市之自動提款機,提│││││單12筆,需按指示操││萬元)││領現金1萬元。│││││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③於106年9月21日22時6分56秒許│││││扣款云云,致汪薌││││,在彰化縣○○鎮○○路○○○號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港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現金1萬9,800元。│││││右列帳戶。││││④於106年9月21日23時4分34秒許│││││││││,在彰化縣○○鎮○○路○○○號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元。│││││├────┼────┼────┼────────────────┤│││││106年9│30,000元│石晏郡所│簡佑庭部分:││││││月21日19││申請之國│①於106年9月21日19時51分17秒許││││││時45分許││泰世華商│,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業銀行文│鹿港信用合作社彰鹿分社之自動提││││││││心分行帳│款機,提領現金2萬元。││││││││號013-21│②於106年9月21日19時51分56秒許││││││││00000000│,在彰化縣○○鎮○○路○段○○號││││││││01號帳戶│鹿港信用合作社彰鹿分社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元。│├─┼──┼─┼─────────┼────┼────┼────┤③於106年9月21日20時35分46秒許││2│起訴│胡│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7元│同上│,在彰化縣○○鎮○○路○○○號合│││書附│逸│年9月21日19時許起│月21日20│││作金庫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提款機│││表一│琳│,先後冒充雄獅旅行│時29分許│││,提領現金2萬元。│││編號││社及合作金庫職員,││││④於106年9月21日20時36分51秒許│││2││以電話向胡逸琳佯稱││││,在彰化縣○○鎮○○路○○○號合│││││:雄獅旅行社職員誤││││作金庫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提款機│││││將胡逸琳前於106年││││,提領現金9,000元。│││││6月29日購買之機票││││⑤於106年9月21日21時22分21秒許│││││多訂2張,需按指示││││,在彰化縣○○鎮○○路○段○○號│││││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鹿港信用合作社彰鹿分社之自動提│││││消扣款云云,致胡逸││││款機,提領現金2萬元。│││││琳陷於錯誤,於右列││││⑥於106年9月21日21時22分57秒許│││││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在彰化縣○○鎮○○路○段○○號│││││至右列帳戶。││││鹿港信用合作社彰鹿分社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元。││3│起訴│余│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5元│同上││││書附│欣│年9月21日20時許起│月21日21││││││表一│怡│,先後冒充五南網路│時19分許││││││編號││書店及郵局職員,以│││││││3││電話向余欣怡佯稱:│││││││││余欣怡先前在五南網│││││││││路書店購書時,因店│││││││││員刷錯條碼,致其多│││││││││出幾筆訂單,需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云云,致余│││││││││欣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4│起訴│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6│106年9│29,985元│王盛宇所│簡佑庭部分:│││書附│廷│年9月26日17時許,│月26日18│(起訴書│申請之中│①於106年9月26日18時12分39秒許│││表一│庭│自稱「OB嚴選」員工│時8分許│誤載為3│華郵政股│,在彰化縣○○市○○路○○○號合│││編號││,以電話向廖廷庭佯││萬元)│份有限公│作金庫彰營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4││稱:其先前購買之肩│││司高雄正│領現金2萬元。│││││包369元,因該公司│││言郵局帳│②於106年9月26日18時13分26秒許│││││作業疏失,致單筆交│││號700-00│,在彰化縣○○市○○路○○○號合│││││易變成20筆,需按指│││00000000│作金庫彰營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6854號帳│領現金1萬元。│││││取消交易,否則需支│││戶││││││付7,380元云云,致││││(提領逾被害人存入部分非在本件起│││││廖廷庭陷於錯誤,於││││訴範圍)│││││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6年9│30,000元│徐善葇所│張浩宣部分:││││││月26日18││申請之國│①於106年9月26日18時14分22秒許││││││時3分許││泰世華商│,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6、18││││││││業銀行北│號全家便利商店彰化再安店之自動││││││││桃園分行│提款機,提領現金2萬元。││││││││帳號013-│②於106年9月26日18時15分37秒許││││││││00000000│,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6、18││││││││2801號帳│號全家便利商店彰化再安店之自動││││││││戶│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2,000元。│├─┼──┼─┼─────────┼────┼────┼────┤③於106年9月26日18時19分51秒許││5│起訴│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6│106年9│17,985元│同上│,在彰化縣○○市○○○路○○號統│││書附│婉│年9月26日17時47分│月26日18│││一超商彰寶門市之自動提款機,提│││表一│宣│許,以電話向林婉宣│時20分許│││領現金2萬元。│││編號││佯稱:其先前在蝦皮││││④於106年9月26日18時27分16秒許│││5││購物網站,訂購機車││││,在彰化縣彰化市○○路103之8│││││後車牌牌框,因賣家││││號全家便利商店彰化建台店之自動│││││設定錯誤,變成訂購││││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8,000元。│││││12組,需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轉││││(提領逾被害人存入部分非在本件起│││││帳扣款設定云云,致││││訴範圍)│││││林婉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6│起訴│袁│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5元│吳瑋杰所│張浩宣部分:│││書附│佩│年9月26日20時起,│月26日20││申請之中│①於106年9月26日20時50分41秒許│││表一│燊│先後冒充網路拍賣及│時44分許││國信託商│,在彰化縣○○市○○路○段○○號│││編號││郵局職員,以電話向│││業銀行西│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之自│││6││袁佩燊佯稱:其先前│││屯分行帳│動提款機,提領現金2萬元。│││││在統一超商領取網路│││號822-00│②於106年9月26日20時51分16秒許│││││拍賣貨物時,條碼輸├────┼────┤00000000│,在彰化縣○○市○○路○段○○號│││││入錯誤,變成要再訂│106年9│7,985元│340018號│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大竹分社之自│││││12件,欲取消訂貨,│月26日20││帳戶│動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元。│││││需按指示操作自動櫃│時56分許│││③於106年9月26日21時3分59秒許│││││員機,於翌日凌晨0││││,在彰化縣○○市○○路○○號全家│││││時前取消,否則將依││││便利商店彰化金師店之自動提款機│││││12件訂貨扣款云云,││││,提領現金1萬元。│││││致袁佩燊陷於錯誤,││││④於106年9月26日21時30分18秒許│││││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86│││││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號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2萬元。││7│起訴│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6│106年9│2,123元│同上│⑤於106年9月26日21時30分58秒許│││書附│燕│年9月26日,以電話│月26日20│││,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186│││表一│霞│向張燕霞佯稱:其先│時49分許│││號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之自│││編號││前在網路上購買鞋子│(起訴書│││動提款機,提領現金1萬元。│││9││,因公司電腦出問題│誤載為22│││⑥於106年9月26日21時42分27秒許│││││,致訂單資料出現10│時50分)│││,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29│││││餘筆,需按指示操作││││2號統一超商彰辭門市之自動提款│││││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機,提領現金2萬元。│││││ 單云云 ,致張燕霞陷││││⑦於106年9月26日21時43分36秒許│││││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29│││││,匯款右列金額至右││││2號統一超商彰辭門市之自動提款│││││列帳戶。││││機,提領現金1萬9,000元。│├─┼──┼─┼─────────┼────┼────┼────┤⑧於106年9月26日21時54分0秒許││8│起訴│沈│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5元│同上│,在彰化縣○○市○○街○○○號統│││書附│怡│年9月26日21時許起│月26日21│││一超商彰泳門市之自動提款機,提│││表一│均│,先後冒充網路賣家│時19分許│││領現金1萬元。│││編號││及郵局人員,以電話│││││││7││向沈怡均佯稱:其先├────┼────┤││││││前在網路上購物,因│106年9│10,985元│││││││工作人員疏失,誤設│月26日21││││││││為12筆訂單,日後會│時32分許││││││││依此扣款,需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扣款設定云云│││││││││,致沈怡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9│起訴│馬│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7,912元│同上││││書附│玉│年9月26日20時30分│月26日21││││││表一│玲│許起,先後冒充臉書│時33分許││││││編號││購物網人員及臺灣銀├────┼────┤││││8││行職員「 陳安正 」,│106年9│10,322元│││││││以電話向馬玉玲佯稱│月26日21││││││││:其先前有1筆上衣│時40分許││││││││之訂單,因電腦資料│││││││││錯誤,從單筆轉成批│││││││││發會員名單,將連續│││││││││被扣12個月款項,於│││││││││翌日凌晨0時即進行│││││││││扣款,需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致馬玉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0│起訴│陳│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6,049元│王盛宇所│簡佑庭部分:│││書附│怡│年9月26日18時46分│月26日19││申請之中│①於106年9月26日18時32分31秒許│││表一│婷│許起,先後冒充「OB│時35分許││華郵政股│,在彰化縣○○市○○路○○○號彰│││編號││嚴選」及台新銀行職│││份有限公│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之自動提│││10││員,以電話向陳怡婷│││司高雄正│款機,提領現金2萬元。│││││佯稱:其先前於106│││言郵局帳│②於106年9月26日18時33分19秒許│││││年7月間有1筆交易│││號700-00│,在彰化縣○○市○○路○○○號彰│││││,因「OB嚴選」之員│││00000000│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之自動提│││││工疏失,將其名字登│││6854號帳│款機,提領現金9,000元。│││││記為批發商,需按指│││戶│③於106年9月26日18時42分22秒許│││││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在彰化縣○○市○○路○○○號彰│││││取消批發商自動扣款││││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之│││││設定云云,致陳怡婷││││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2萬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④於106年9月26日18時43分21秒許│││││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在彰化縣○○市○○路○○○號彰│││││右列帳戶。││││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觀音亭口分社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6,000元。││11│起訴│吳│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8,918元│同上│⑤於106年9月26日19時5分18秒許│││書附│亭│年9月26日17時15分│月26日19│││,在彰化縣○○市○○路○○○號台│││表一│君│許起,先後冒充網路│時3分許│││中商銀彰化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編號││購物及華南銀行職員││││領現金9,000元。│││11││,以電話向吳亭君佯││││⑥於106年9月26日19時12分18秒許│││││稱:在網路上查到吳││││,在彰化縣○○市○○路○○○號彰│││││亭君有1筆多餘之扣││││化光復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款,欲退還與其本人││││現金3萬元。│││││,需按指示操作自動││││⑦於106年9月26日19時40分50秒許│││││櫃員機以將上開款項││││,在彰化縣○○市○○路○○號土地│││││匯回其帳戶云云,致││││銀行彰化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提領│││││吳亭君陷於錯誤,於││││現金6,000元。│││││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2│起訴│林│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5,985元│同上││││書附│昆│年9月26日17時13分│月26日18││││││表一│宏│許起,先後冒充臉書│時37分許││││││編號││網路賣家及臺灣銀行├────┼────┤││││13││客服人員,以電話向│106年9│29,985元│││││││林昆宏佯稱:其先前│月26日19││││││││上網購物,因賣家人│時9分許││││││││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其帳│││││││││戶將遭重複扣款,需│││││││││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昆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3│起訴│王│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5元│同上││││書附│安│年9月26日17時1分│月26日18││││││表一│儒│許起,先後冒充網路│時28分許││││││編號││上之「生活市集」職│││││││12││員及花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向王安儒│106年9│29,985元│徐善葇所│簡佑庭部分:│││││佯稱:因「生活市集│月26日18│(起訴書│申請之合│①於106年9月26日18時39分10秒許│││││」出貨單誤填,將造│時33分許│誤載為3│作金庫銀│,在彰化縣○○市○○路○○○號合│││││成其遭連續扣款,需││萬元)│行東桃園│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之自動提款機│││││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分行帳號│,提領現金3萬元。│││││機以解除設定云云,│││000-0000││││││致王安儒陷於錯誤,│││00000000│(提領逾被害人存入部分非在本件起│││││於右列時間,匯款右│││9號帳戶│訴範圍)│││││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4│108│池│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5元│林威廷所│簡佑庭部分:│││年度│瑞│年9月30日20時22分│月30日21│(起訴書│申請之華│①於106年9月30日21時32分24秒許│││偵字│琦│許起,先後冒充網路│時28分許│誤載為3│南商業銀│,在臺中市○○區○○路2段358│││第││書局及土地銀行客服││萬元)│行帳號00│號土地銀行中清分行之自動提款機│││4144││人員,以電話向池瑞│││0-000000│,提領現金2萬元。│││、││琦佯稱:因內部人員│││612396號│②於106年9月30日21時33分5秒許│││6119││作業疏失,將其身分│││帳戶│,在臺中市○○區○○路2段358│││、││登記為批發商,變成││││號土地銀行中清分行之自動提款機│││1138││購買12批書籍,需按││││,提領現金1萬元。│││號追││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③於106年9月30日22時5分12秒許│││加起││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在臺中市○○區○○路○○○○○號│││訴書││池瑞琦陷於錯誤,於││││之臺中大隆路郵局之自動提款機,│││附表││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提領現金1萬1,000元。│││編號││金額至右列帳戶。│││││││1││││││││││││││││├─┼──┼─┼─────────┼────┼────┼────┤(提領逾被害人存入部分非在本件起││15│108│彭│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11,011元│同上│訴範圍)│││年度│仁│年9月30日17時26分│月30日21││││││偵字│怡│許起,先後冒充 愛迪 │時57分許││││││第││達網站及中國信託銀│││││││4144││行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彭仁怡佯稱:因內│││││││6119││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1138││其帳戶將遭重複扣款│││││││號追││,需按指示操作自動│││││││加起││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訴書││云,致彭仁怡陷於錯│││││││附表││誤,於右列時間,匯│││││││編號││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2││戶。│││││├─┼──┼─┼─────────┼────┼────┼────┼────────────────┤│16│108│蘇│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5元│曹聖祥所│簡佑庭部分:│││年度│珮│年9月20日20時30分│月20日21││申請之華│於106年9月20日21時45分24秒許│││偵字│淇│許起,先後冒充「OB│時31分許││南商業銀│,在南投縣○○鎮○○路○○號全家│││第││嚴選」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便利商店集集金集店之自動提款機│││2762││行職員,以電話向蘇│││0-000000│,提領現金1萬9,000元。│││、││珮淇佯稱:因內部人│││501743號││││4934││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帳戶││││號追││分期約定轉帳,其帳│││││││加起││戶將遭重複扣款,需│││││││訴書││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附表││機以解除設定云云,│││││││編號││致蘇珮淇陷於錯誤,│││││││1││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7│108│曹│詐欺集團成員自106│106年9│29,985元│謝雅存所│簡佑庭部分:│││年度│淑│年9月20日19時52分│月20日21││申請之中│①於106年9月20日21時35分4秒許│││偵字│敏│許起,先後自稱汽車│時32分許││華郵政股│,在南投縣○○鎮○○路110之1│││第││旅館及玉山銀行客服│││份有限公│號集集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2762││人員,以電話向曹淑├────┼────┤司帳號70│金3萬元。│││、││敏佯稱:其先前訂房│││0-000000│②於106年9月20日21時37分5秒許│││4934││住宿,因內部人員作│││00000000│,在南投縣○○鎮○○路110之1│││號追││業疏失誤設為10筆訂│││號帳戶│號集集郵局之自動提款機,提領現│││加起││單,需按指示操作自││││金2萬9,000元。│││訴書││動櫃員機以取消扣款││││③於106年9月20日21時49分8秒許│││附表││云云,致曹淑敏陷於││││,南投縣○○鎮○○路○○○號合作│││編號││錯誤,於右列時間,││││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之自動櫃員│││2││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機,提領現金2萬元。│││││帳戶。││││④於106年9月20日21時50分4秒許│││││││││,南投縣○○鎮○○路○○○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⑤於106年9月20日21時52分58秒許│││││││││,在南投縣○○鎮○○路○○號統一│││││││││超商集利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2萬元。││││││││││││││││││(提領逾被害人存入部分非在本件起│││││││││訴範圍)│└─┴──┴─┴─────────┴────┴────┴────┴────────────────┘附表二:
┌─────┬────────────────────┐│附表一編號│判決主文││││├─────┼────────────────────┤│1│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3│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4│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佑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6│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7│范允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莊偉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