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 李貴翔 訴訟代理人 李水福 被上訴人 王進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