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27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周聖恩 債務人 周春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周聖恩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債務人周聖恩向聲請人申辦服務時尚未成年,經其法定代理人周春妹於申請書中簽章表示同意債務人周聖恩若有積欠任何費用願負連帶清償責任,迄今尚有電信費17845元,專案補償款7573元,共計新臺幣2541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