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成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成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成澤(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由法務部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條件,而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27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4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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