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後分別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判決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38號判決均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於民國103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42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