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月9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3日以法矯字第095002829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5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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