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宋建坤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之執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建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宋建坤(下稱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受刑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8月12日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受刑人自行提出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12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該署101年8月13日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附於執行卷宗可稽。另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投交簡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而確定,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人於101年10月30日到案請求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並得聲請人同意准予分5期繳納罰金,第1期於101年10月30日繳納罰金25,000元,第2期至第3期分別於同年11月30日、102年1月2日均繳納罰金31,000元,第4期至第5期分別於102年1月30日、102年2月28日均繳納罰金32,000元,1期逾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得逕行拘提。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准予分5期繳納易科罰金,僅分別於101年10月30日、同年12月3日各繳納第1期、第2期易科罰金25,000元及31,000元、第3期應繳納之易科罰金31,000元,並未於檢察官面告而為合法傳喚之102年1月2日繳納,又經警拘提無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拘票暨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以上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2張附於執行卷可佐,受刑人宋建坤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