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 林正安 被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9,412元,並於同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又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已告確定,亦有該聲請訴訟救助卷宗可參,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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