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張峰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佳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內容變更)囑託登記清冊。
二、本件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二條「借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故本件聲請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時,應提出催告證明之相關證明文件。(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21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請提出相對人連佳惠、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連龍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承上,請確認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死亡:㈠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